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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索酬无罪 言而无信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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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10 来源: 长沙文明网

  武汉市民王女士(化名)乘坐的士时不慎遗失手机,拾到者主动联系索要500元报酬,双方约定在闲鱼网交易。8日中午,王女士拿到手机后不愿再出钱,向“闲鱼”发起退款申请,而拾到者坚决不同意。为此,双方僵持不下,闹得很不愉快。(11月9日《武汉晚报》)

  拾到手机的人能够主动联系失主,说明他并没有贪财之意,尽管他提出了索要500元报酬的要求,但是和这部苹果6手机的价值比起来,失主取回手机的代价比丢失手机的损失要小得多。而双方经过协商,决定通过闲鱼网站进行交易,由拾得人把手机挂上去,然后由失主出钱拍下来,也算是一种比较聪明的做法,毕竟这样不但可以节省归还手机的时间、精力,同时也避免了双方见面的尴尬。

  然而在失主成功拿回手机以后却反悔了,她以对方索要报酬的行为是敲诈勒索,并且整个过程态度不好为由,向闲鱼网站申请退款。对此拾得人自然不同意,于是双方就僵持在了哪里。对于这件事,我们不妨从法理与情理两个角度来分析讨论一番,并期待能够得到对我们有启发意义的东西。

  从法理上来看,根据《民法》《物权法》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也有权利向失主要求适当的保管费用作为报酬。报酬费用的标准由遗失物品的价值和拾得人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等来定。这意味着,拾得人向王女士索要报酬的做法,并不违法,当然更算不上敲诈勒索。如果王女士觉得对方索要的报酬过高,那么可以再进一步协商,现在既然答应了对方提出的报酬标准,也就意味着认同了对方的权利诉求,和对方达成了协议,应该自觉遵守这样的协议才行。

  从情理上来看,现在王女士在拿到手机以后,就申请退款,不但是一种失信的行为,而且站在拾得人的角度来看,更是对他人的一种欺骗、一种愚弄,这显然是不值得提倡的。而且王女士的这种行为,客观上也鼓励了那些拾到他人财物,愿意有条件归还的人,更倾向于不归还财物,这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建设,显然也是不利的。

  即便身处市场经济、商品社会,我们仍旧提倡拾金不昧,希望拾得人在不附加任何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把他人遗失的财物予以归还。但我们也必须承认,拾得人在因为保存、归还他人遗失物而付出必要成本的情况下,向遗失人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在法理和情理上的都是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既然如此,像新闻中王女士的做法,不但在情理上站不住脚,暴露了自己不讲诚信的道德瑕疵,而且如果双方对簿公堂,其肆意破坏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的行为,恐怕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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