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相关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文明创建 正文
让农村“过事情”聚餐安全又放心——《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恢复窄屏
发布时间:2023-06-02 来源: 延安文明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延安农村地区婚丧嫁娶、承办宴席的集体聚餐活动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风险较大。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本着立法为民的原则,制定了《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并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居民在家庭或者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一次五十人以上的,主要由举办者自行承担或者委托他人承办加工烹饪的聚餐活动,明确了从业人员、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要求,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规定了举办者和承办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条例》的出台实施,有效填补了市场监管部门长期以来对农村集体聚餐监管缺少具体法规依据的空白,有效破解了监管过程中各方职责不清的难题,有效防范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完善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提升了农村集体聚餐各方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对提升市民文明素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法治遵循。 

  农村聚餐有什么要求?

  “我们村‘过事情’都是自己在家办酒席,图的就是热闹,但是女儿担心流动餐车卫生以及食品安全问题。”提到《条例》志丹县双河镇张先生说,“过段时间女儿就结婚了,正在为这件事发愁中,《条例》的出台一下让我安心多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流动餐车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公示流动餐车备案登记卡,厨师及其他食品加工制作、服务人员应当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公示健康证明。第十二条要求食品加工制作人员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操作前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保持手部清洁,接触不洁物品后重新洗净手部;规范使用天然气灶、液化气灶、电加热设备等炊事灶具,防止漏气、漏电等其他需要遵守的规定。 

  “我家最近也正准备办喜事,这项法律出台很及时,对聚餐的食品要求很严格,食材要干净、卫生还要留样,我就准备按照这个标准来办,让来的宾客能吃得安心。”同样有顾虑的延长县郭旗乡后陈家沟村的村民杜方霞说。 

  记者了解到,除了对从业人员有明确的要求外,《条例》第十八条还明确了农村集体聚餐按照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指导人员现场指导时主要检查食品原辅材料采购贮存及票据留存情况、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及环境卫生情况、餐饮器具清洗和消毒情况、食品留样情况、饮用水卫生情况、流动餐车登记卡、健康证明及公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指导的内容。 

  举办者和承办者有哪些义务及责任?

  在凤凰广场,宝塔区居民林延梅收到了《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手册,经过社区志愿者的讲解,她对这项新出台的条例有了更深的理解。 

  “以后农村宴席食品加工场所、餐饮器具清洗和消毒情况,还有饮用水卫生问题都有专人管理检查了,我们用餐就更放心了,这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是好事!”林延梅笑着说。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举办者和承办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食品;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使用回流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在加工制作场所内宰杀畜禽;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散装酒;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条例》同时规定,举办者和承办者未公示备案登记卡、健康证明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举办者和承办者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发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怎么办?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发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举办者、承办者应当立即停止聚餐活动,及时将患者送医疗机构就诊,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 

  延川县关庄镇74岁的退伍军人冯善忠说:“农村婚丧嫁娶聚餐一般就设在家里,卫生条件、设施设备都比较差,有时候吃了容易‘闹肚子’,有了这个法律,相信以后我们的餐桌会越来越干净,乡风会越来越文明。”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多人来自同一聚餐场所的,应当及时向聚餐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延安日报)

主管单位:中共延安市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中共延安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新洲小镇市政府综合办公楼 联系方式:0911-8073015 技术支持:西安胜海软件有限公司

本站有些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访问,获得好的体验)

京ICP备10031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