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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守护文明之花——《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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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6 来源: 延安文明网

  用法治涵养文明,让文明之花绽放。5月8日,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哪些文明行为规范需自觉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应鼓励倡导,哪些不文明行为要重点治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执法主体,让文明行为真正从“口头劝说”走向“有法可依”。 

  实现文明城市建设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一个城市重要的软实力。延安作为革命圣地,文明城市建设重要性日益凸显,促进文明行为立法具有深远的政治影响和现实意义。”延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秦进彪说。 

  2020年,我市获得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成功跨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积累了宝贵经验。制定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不仅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也是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的迫切需要。秦进彪表示,通过立法对创建成果加以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实现文明城市建设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非常必要。 

  2022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在制定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制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条例》共五章五十条,分为总则、规范与治理、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有业内人士认为,《条例》将延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由道德约束和行政推动,上升到了法治治理的轨道,在推进延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必将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活力。 

  让人人心中都有本文明“明白账”

  “横穿马路、乱扔烟头、遛狗不牵绳……每每看到身边一些不文明现象,我总是感觉很揪心,这不仅影响到了城市整体形象,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市民石秀秀表示,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延安人,特别希望这些不文明行为能得到治理,让延安越来越好。 

  市民的文明行为是衡量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更关乎一座城市的对外形象。《条例》以民意调查为基础,列出了“文明清单”和“不文明清单”,让广大市民更加明确日常生活中“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人人心中都有本文明“明白账”。 

  其中,《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九条就从细微处入手,规定了公民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如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安全与秩序、旅游文明、城乡社区公共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医院文明、市场文明、网络文明、宠物饲养文明、移风易俗等方面应当自觉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如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需保持安静;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用语文明、服务规范;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厚养薄葬,提倡火葬,提倡网上祭扫、鲜花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这些细节,涉及市民生活的点点滴滴,既彰显市民素养,又能反哺城市文明。 

  除了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条例》也进一步明确了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如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酗酒滋事;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刻画、污损人文景观、自然景观、文物古迹、革命旧址、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在城区街道搭建灵棚、摆设花圈,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硬约束”。 

  让文明“软实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硬支撑”

  文明是城市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灵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凝聚社会共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强大合力。为此,《条例》第三章保障与促进部分,主要规定了礼遇制度、宣传引导、考核监督、奖励、曝光、投诉、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内容,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全力保障《条例》落地见效。 

  如《条例》明确规定,文明行为记录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延安精神和革命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等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条例》对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文明行为工作的开展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等;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类教育机构应当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等;城市管理部门应整治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该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如何让纳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条例》在第四章也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执法主体。“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扔烟头、果皮、口香糖、饮料瓶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在城市的街道、广场、绿地、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等禁烟区域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罚款。”这些不文明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依照规定并处罚款。 

  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条例》中也明确可依据情况进行“柔性”引导。《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 

  “《条例》的出台,能增强广大市民的文明自觉性,营造更加良好的文明城市氛围”“有了具体的处罚依据,对不文明行为来说是一种很好的警示,以后劝说也更加有底气”“文明城市建设,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也是获益者,所以大家都应该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共建共享文明成果”……在采访中,我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及市民群众纷纷表示会全力支持《条例》的实施,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让生活更美好。《条例》在依靠教育劝导等“软”引导的同时,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全面助力文明“软实力”成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硬支撑”。站在新起点上,全市将扎实推进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各项工作,让延安处处绽放文明之花、人人沐浴文明之风。(延安日报)

主管单位:中共延安市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中共延安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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